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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民初字第27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9-11-19

案件名称

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苗某某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苗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2717号 原告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程路。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经理。 被告苗某某,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苗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士祥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俊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