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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李德厚与李书乾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厚,李书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072-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厚。被执行人李书乾。申请执行人李德厚与被执行人李书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的(2007)洛南法民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一、由李书乾从2007年7月开始每月给付李德厚生活费150元,半年给付一次。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7月至12月李德厚的生活费,李书乾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德厚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李书乾应负担2012年1月至6月份的生活费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李书乾主动履行标的款900元,申请执行人李德厚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07)洛南法民初字第02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德民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建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