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行终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罗湖区庐峰翠苑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认为侵犯房产权二审行政裁定书(二审维持或撤销一审裁定)303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行终字第3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罗湖区庐峰翠苑业主委员会。代表人李活,该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汪韬,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文晋,女,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幼鹏,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煜,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昌盛,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职员。原审第三人林少泽,男,汉族,1975年9月26日出生。原审第三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富甲,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深圳市罗湖区庐峰翠苑业主委员会因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房屋登记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行初字第77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是基于认为位于庐峰翠苑的涉案房产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管理用房而提起诉讼,但2001年被上诉人将涉案房产登记在庐峰翠苑开发建设单位原审第三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时,依据的所有权基础清楚。本案中上诉人关于全体业主共有涉案房产所有权的主张,没有与开发建设单位的约定或其他所有权证据支持,因此上诉人与涉案房产的登记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上诉人如认为原审第三人深圳庐山置业有限公司未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全体业主共有所有权的管理用房,应另行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妮审 判 员 王惠奕代理审判员 杨宝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强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