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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余赐春与余关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赐春,余关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7-30核稿人稿件已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2012-7-27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纪汉雄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13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513-1号原告:余赐春,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14。被告:余关伙,男,汉族,住址:惠州市博罗县。身份证号码:×××6417。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赐春诉被告余关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政府提出确认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毛振良代理审判员纪汉雄人民陪审员闾容进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童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