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26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王敬、魏雪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王敬;魏雪莲;王春明;魏来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26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责人:郑磊。委托代理人:黄婷。委托代理人:王琳。被告:王敬。被告:魏雪莲。被告:王春明。被告:魏来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与被告王敬、魏雪莲、王春明、魏来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王敬、魏雪莲、王春明、魏来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敬、魏雪莲、王春明、魏来云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69元减半收取313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共计535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高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