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宏天汛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大都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宏天汛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5003号爱地大厦东座18楼1818室,组织机构代码79544322-6。法定代表人曹加标。委托代理人应学斌。被执行人大都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向西村西区118号西苑宾馆502,组织机构代码61884403-7。法定代表人陈国西,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精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14楼D座。法定代表人黄节良。被执行人陈达荣。申请执行人宏天汛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都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陈达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1)深中法经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宏天汛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都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宏天汛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都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精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08年5月29日、2009年4月24日将(2001)深罗法经二初字第994号案件、(2002)深福法经初字第1690号案件提级执行,并与(2001)深中法经二初字第97号案件合并执行。在前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清偿其债务,2010年11月9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2年7月6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都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XX区XX镇XX村XXX房产(房产证号**)。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王嫏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