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一初字第0133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甲与赵某某乙、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甲;赵某某乙;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336号原告赵某某甲,男,194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4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铮铮,陕西明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乙,女,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尚勤路**尚勤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小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女,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甲诉被告赵某某乙、西安新城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甲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赵某某甲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