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石狮市美纶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杭州蓝波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美纶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蓝波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145号原告:石狮市美纶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向阳。委托代理人:章云峰。被告:杭州蓝波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叶倩。原告石狮市美纶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杭州蓝波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章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自2011年7、8月开始,向被告出售布匹,双方约定原告将货送至被告仓库,再凭送货单按月进行结算。起初,被告按约支付了货款。2011年9月开始,被告没有按约付款。2011年10月,双方进行对帐,被告确认截至2011年9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99210.9元。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货款,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9921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468元(自2011年11月1日暂计至2011年12月28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此后另计);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对账单2页,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2.出货明细单6页,证明原告出售被告货物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9月6日、9月10日、9月13日、9月24日、10月6日,原告分五次向被告供应布匹等纺织材料。被告确认截至2011年9月30日尚欠原告货款199210.9元,其中包括2011年10月6日的货款5475.6元。对帐确认后,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受法律保护。现有证据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布匹等纺织材料价值199210.9元,故原告主张该部分货款,合法有据。因双方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故被告应在收到货物的同时支付货款,现逾期未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原告向被告的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11年10月6日,故原告主张自2011年11月1日起算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但原告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确认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从2011年11月1日暂计算至2011年12月28日为1930元。此后按此标准另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蓝波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狮市美纶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99210.9元;二、杭州蓝波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狮市美纶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930元(截至2011年12月28日),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199210.9元和年利率6.1%计算支付;三、驳回石狮市美纶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5元,由石狮市美纶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杭州蓝波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313元,其中杭州蓝波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杭州蓝波湾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石狮市美纶纺织品商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小琼人民陪审员 童政一人民陪审员 王为民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娟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