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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奋岗与被告拓进国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奋岗;陕西省中建彩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张奋岗,男,汉族,生于1992年3月4日,系陕西省延川县高家屯乡三岔村人,现住延安市桥沟镇刘万家沟村。被告陕西省中建彩钢构有限公司,住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告拓进国,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2日,系延安市宝塔区元龙寺前南屯村人,现住该村。院在审理原告张奋岗诉被告陕西省中建彩钢构有限公司、告拓进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张奋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400元。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