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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安商初字第01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宗银、储成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安商初字第0112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龙根,该公司办事员。委托代理人:何永根,该公司办事员。被告:何宗银,村民。被告:储成林,村民。被告:卢春梅,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宗银、储成林、卢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程序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大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