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林云与珠海市南屏初诚百货超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珠海市南屏初诚百货超市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林云,男,汉族,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辖区。身份证号码:44080119811012XXXX。被告珠海市南屏初诚百货超市。住所地:珠海市南屏镇。经营者邹同彬。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云与被告珠海市南屏初诚百货超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云于2012年7月16日当庭口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林云承担,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审 判 长 杨振庆审 判 员 杨擎轩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阳伟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