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馆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于风国与睢丙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风国,睢丙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馆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于风国,馆陶县馆陶镇许路疃村132号。被告睢丙书,馆陶县陶山市场北路西段路南日杂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风国与被告睢丙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风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风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于风国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学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