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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馆民初字第2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于风国与睢丙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风国,睢丙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馆民初字第2331号原告于风国,馆陶县馆陶镇许路疃村132号。被告睢丙书,馆陶县陶山市场北路西段路南日杂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风国与被告睢丙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风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风国撤诉。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于风国负担。审判员  郭晓东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乔学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