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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寿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20-05-28

案件名称

朝阳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与寿阳县九龙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朝阳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寿阳县九龙门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朝阳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住址朝阳镇九龙村法定代表人库卫民,男,任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芳华,女,山西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寿阳县九龙门业制造有限公司(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住址朝阳镇九龙村,原法定代表人李永强,男,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寿阳县九龙门业制造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镇九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志彪人民陪审员  聂伟才人民陪审员  马爱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永红(校对人:安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