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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袁某,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2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袁某、袁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袁某、袁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应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29600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返还被执行人袁彩琴毛毯五块、摩尔牌洗衣机一台,二被执行人当庭返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下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被执行人袁某自愿放弃由申请执行人李某还的毛毯五块、摩尔牌洗衣机一台,再不追偿。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各自承担,执行费由二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卜晓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