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冯强长与张小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强长;张小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冯强长,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小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冯强长与张小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陕刑一终子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