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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冯强长与张小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冯强长;张小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265号申请执行人冯强长,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小玲,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冯强长与张小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多次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陕刑一终子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中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邵哲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