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国标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40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国标,家住册亨县。2009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6日因谎报案情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现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2)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国标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向冬华、被告人李国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国标利用担任北京世纪飞歌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张学友1/2世纪演唱会慈溪站的项目执行人的职务之便,将从该演唱会在慈溪市逍林镇华妍国际养生会所、观海卫镇观城宾馆两个售票点收到的票款人民币合计29035元藏匿于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岛宾馆523房间内,并将价值人民币72420元的34张上述演唱会门票扔入逍林镇大浦江中,后其伪造被抢劫的假象并委托他人报警。案发后,上述票款及门票均被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李国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国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张某、李某2、谭某的证言、工资发放明细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协议书、检查笔录、清点笔录及照片、打捞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凭证、报警登记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国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国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国标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国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4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杨法弟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