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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蔡姗佑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九溪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姗佑,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九溪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杭西行初字第62号原告蔡姗佑。法定代理人蔡浩丹。法定代理人唐周婷。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九溪派出所。法定代表人董永军。原告蔡姗佑与被告杭州市公安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九溪派出所户籍管理行政争议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姗佑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姗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姗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姗佑负担。审判员  王呈虹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