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88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886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樊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常无故猜疑自己,双方因此产生矛盾,现感难以共同生活,故起诉离婚,并要求抚养子女。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4月25日自愿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4日生一子陈某甲,现随被告生活,近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常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原告遂于2011年4月离家租房居住并起诉离婚,同年8月因故撤诉。2012年4月,原告复诉本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子女归己抚养,由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本院认为,夫妻间应相互帮助,相互交流以增进双方感情,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彼此如能互谅互让,加强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可好转,原告离家不归并执意离婚,显属不妥。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琳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