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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涡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景军诉被告王昌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军,王昌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王景军,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龙岗乡贺庄村贺庄*组***号。委托代理人:邹玉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俭,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吕庄。原告王景军诉被告王昌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家运审 判 员  杨洪峰人民陪审员  贾立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