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涡民一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景军诉被告王昌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军,王昌俭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涡民一初字第00350号原告:王景军,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龙岗乡贺庄村贺庄*组***号。委托代理人:邹玉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昌俭,男,4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丹城镇吕庄。原告王景军诉被告王昌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穆家运审 判 员 杨洪峰人民陪审员 贾立志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