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林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林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李大勇,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吉林市淞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林石红,女,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林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勇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勇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石红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00元,减半收取即1,470.00元,由原告李大勇负担。审 判 员 李 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