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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二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大勇与林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勇,林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二初字第108号原告:李大勇,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吉林市淞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林石红,女,1955年1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勇诉被告林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勇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石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大勇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石红的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00元,减半收取即1,470.00元,由原告李大勇负担。审 判 员  李 赞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