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丛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576号原告王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延峰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