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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576号原告王某。被告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延峰审 判 员  张 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