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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叠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仁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张仁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叠民初字第604号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剑峰。委托代理人游小斌。被告张仁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仁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11日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元(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310元。审 判 长  黄利忠审 判 员  黄东辉代理审判员  曾 臻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