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王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异字第8号案外人余保国,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农民。本院在执行以余利芬、罗银立的遗产清偿案件中,案外人余保国于2012年6月18日对执行标的即位于慈溪市桥头镇桥头村的登记在罗银立名下的三间二层楼房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余保国称,2001年12月12日,案外人余保国与罗银立签订买卖房屋契约,罗银立自愿将位于桥头镇小桥头村的三间二层楼房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案外人余保国。2011年11月10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将上述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案外人余保国的名下,证号为慈集用(2011)第120158号,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罗银立意外死亡,2011年11月17日法院查封了上述房产。现请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案外人余保国所述一致。本院认为,罗银立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的三间二层楼房卖给案外人余保国,国土资源部门也据此办理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院查封的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已属案外人余保国,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该房屋应属案外人余保国所有,故案外人余保国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对登记在罗银立名下位于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的三间二层楼房的执行。二、解除对罗银立名下的位于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的三间二层楼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寿 森 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