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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殷某甲、殷某乙与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甲,殷某乙,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一初字第01322号原告殷某甲,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殷某乙,男,1961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云斌,临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女,20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乙,男,1945年2月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甲、殷某乙与被告李某甲、李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甲、殷某乙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某甲、殷某乙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甲、殷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殷某甲、殷某乙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代理审判员  喻可达人民陪审员  安 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