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曹伟与西安精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伟,西安精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148号原告曹伟。委托代理人侯屹立,长安区一力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被告西安精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航天大道59号。法定代表人史平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全虎,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追加被告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493号。法定代表人沈大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轩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伟诉被告西安精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原告申请追加西安航天恒星科技实业(集团)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安利人民审判员 权铁锁人民陪审员 王平安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