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一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马文友与张振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文友;张振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于民一初字第1502号 原告:马文友,男,199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 被告:张振佳,男,汉族,50岁,住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友诉被告张振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文友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文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