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