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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阳民初字第53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53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欧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