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执恢字第2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野信用社与孟令平、吕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野信用社,孟令平,吕勇,房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恢字第237-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野信用社。负责人燕强,主任。被执行人孟令平,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吕勇,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职工。被执行人房玉生,教师。本院在执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野信用社与孟令平、吕勇、房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09)莱城执字第105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房玉生名下的鲁S×××××号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房玉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部分和解协议,并已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应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房玉生名下的鲁S×××××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亓 胜审判员 池洪波审判员 刘 魁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德安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