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仲字第0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上海辰鸿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执仲字第0016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辰鸿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在上海市嘉定区外冈工业园区恒飞路138弄。法定代表人:金伟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在西安市高新路51号高新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黄晓平,该公司董事长.上海辰鸿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辰鸿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欠款利息、律师费、差旅费、案件仲裁费、本案执行费及逾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共计42463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天宏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上海辰鸿高分子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案件执行款42463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12)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审 判 员 苟卫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昊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