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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与阮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阮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267-2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负责人:刘志斌,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阮全华,男,1966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阮全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贵民二初字第0032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阮全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支行银行存款人民币14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建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治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