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镜民二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周家友、孙辉、伍开马、吕梦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家友,孙辉,伍开马,吕梦洋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镜民二初字第00515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大卫·沃尔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茆宇,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芳,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家友,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孙辉,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伍开马,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被告:吕梦洋,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家友、孙辉、伍开马、吕梦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47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周家友、孙辉、伍开马、吕梦洋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周家友、孙辉、伍开马、吕梦洋所有的财产在人民币47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年明审 判 长 马甜甜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