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张龙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缑小宁与李文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张龙民初字第63号原告缑某某,女,生于1983年4月28日,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82年7月2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缑某某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玲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鹏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