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小晨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大刑初字第4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晨,农民,群众。因犯诈骗罪于2003年1月4日被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同年8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3月4日被河北省唐山市古治区卑家店派出所抓获,2012年3月8日被大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经大名县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大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名县看守所。辩护人杜宏宇,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名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大检刑诉(20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晨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孟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晨及其辩护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宏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小晨伙同一名叫“大勇”的男子,驾驶一辆“江淮”威铃改装油罐车窜到大名县某乡某路口东侧某加油站内盗走柴油7450千克,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60233元。破案后赃物追回发还失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小晨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小晨六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有: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小晨的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登记表、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大名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柴油重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物证提取表、嫌疑机动车辆信息、江苏省通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杨小晨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小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杜宏宇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杨小晨在作案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所盗取的柴油现已发还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且杨小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希望得到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小晨判处六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杨小晨伙同一名叫“大勇”的男子,驾驶一辆“江淮”威铃改装油罐车窜到大名县某乡某路口东侧某加油站内盗走柴油7450千克,经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柴油价值60233元。后因走错方向,在驾车调头时,油罐车侧翻在路边,二人弃车逃跑。破案后赃物被追回,现已发还失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2011年9月24日早晨5点40左右,高某某接到李某某的电话,李某某称加油站罐区里面正在使用的柴油罐上面的罐盖锁被人剪断,不知道油是否被偷走。高某某随后赶到加油站,发现四号罐罐盖锁被剪断,油已被偷走,经过对账,被偷走约8700升,价值63000余元。2011年9月24日下午5点左右,高某某在215省道某乡某村口南约100米处发现一辆侧翻的拉油罐的蓝色威铃牌货车,车牌号冀TA××××,其怀疑是偷他们柴油的车。2、证人李某某证言,2011年9月23日晚,李某某在某加油站值班,第二天早晨五点左右,他发现加油站正在使用的油罐锁被人剪断,里面的柴油被人偷走。其随后给经理高某某打了电话,高某某赶到加油站后,打电话报了警。3、被告人杨小晨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15省道大名县某路口北100米处东侧的某加油站是其和“大勇”在2011年9月份盗窃过的加油站。该加油站北面50米左右的东西方向的小路是他们盗窃时车辆停放的地方。杨小晨和“大勇”是从加油站后院北侧第一个水泥池储油罐盗走柴油的。215省道某路口南100米处路西是其逃跑时油罐车侧翻的地方。4、比中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9月24日6时54分,高某某报警称其所在的某乡某路口某加油站的8700升柴油被盗。经侦查,在遗弃现场车辆胶带上提取指纹两枚,系统确认姓名为杨小晨。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书证明2011年9月24日,某乡龙化窖路口被盗的某加油站现场遗弃车辆胶带上的指纹是犯罪嫌疑人杨小晨右手中指所留。6、大名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柴油重量证明被告柴油重量为7450千克。2012年4月12日,高某某已领取被盗的0号柴油7450千克。7、大名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明大名县某某加油站被盗柴油在鉴定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60233元。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某加油站后院北侧水泥池上盖南边沿有一铁锁搭,对应的水泥台南侧上挂一铁锁,锁梁断裂被破坏。加油站北50米通向某的东西路,路面有130cm×40cm的油渍,油渍西侧路面上有东西向延伸的可疑车辆轮胎痕迹。9、现场勘验物证提取表证明某加油站向南200米、215省道西侧路沟内侧侧翻一辆货车,在驾驶室内右前方储物箱内发现一标“瑞宝胶带”字样黄底透明胶带,经技术处理在胶带外侧面上发现一枚指纹(已提取)。10、江苏省通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杨小晨因诈骗罪于2003年4月23日被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1、被告人杨小晨的供述证明杨小晨和“大勇”是赌博时认识的,“大勇”约其去偷油。2011年9月底的一天凌晨,“大勇”开着一辆蓝色“江淮”威铃货车和其会合后窜到大名县215省道某加油站,将加油站的柴油偷走,后因走错方向,调头时货车侧翻在加油站南100米处的路沟里。杨小晨对于盗取的柴油价值60233元不持异议。庭审中,被告人杨小晨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晨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价值60233元的柴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小晨的罪名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小晨盗窃数额巨大,建议量刑6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辩护人亦提出应在6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经查,被告人杨小晨伙同他人作案,盗窃价值60233元的柴油,数额特别巨大,故公诉机关认定数额巨大,与法不符,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小晨当庭能够主动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要求从轻处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小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二、对作案工具汽车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 栋 江审判员 杨 伟 娟审判员 聂振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克 大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