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金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成玲与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玲,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六金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玲,女,汉族,1972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皋城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5459479-5。法定代表人:黄仁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成玲与被执行人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六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案作出的(2012)六劳仲字03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不履行该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成玲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了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本院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六安康诚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2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宜兴审判员 吴玲娣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峰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