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泸州醉八仙酒销售有限公司与泸州志窖曲酒厂,丁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醉八仙销售有限公司,泸州志窖曲酒厂,丁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阳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泸州醉八仙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泸州志窖曲酒厂。被执行人丁玲,女,生于1979年12月6日,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江阳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120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力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书记员 李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