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宝昌诉被告林绍冰、山东真元水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宝昌;林绍冰;山东真元水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420号原告张宝昌,男,1948年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林绍冰,男,1977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山东真元水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昌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林绍冰驾驶的鲁4K6**号小型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林绍冰驾驶的鲁N4K6**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于武城县军骧驾校停车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佃富审判员 董焕林审判员 杜国勇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