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65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熊某与刘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熊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65号原告熊某。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刘某。原告与被告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分别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某区某栋C座3单某18B和17B。被告在原告厨房窗户下方违章搭建玻璃雨棚,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质量安全法规,损坏房屋结构。该雨棚上方积藏灰尘污垢,且有反光现象,影响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私自搭建的厨房玻璃雨棚,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一、为防范楼上杂物下坠,经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小区内同户型业主统一安装了此类玻璃雨棚,并未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质量安全法规。二、该雨棚距离原告厨房窗户一米以上,属于在被告阳台范围内搭建,并未影响原告房屋结构;同时,该户型的管道煤气阀、热水器和洗衣机等接口均设计于此阳台,若无此雨棚遮阳挡雨,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三、该雨棚即使积藏污垢亦为原告乱扔杂物所致,原告作为二手房东,其购房时该雨棚已存在两年之久,据此,应视为原告对雨棚无异议。四、双方本有其他相邻关系纠纷,已进入执行程序,原告此次起诉纯为报复泄愤,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分别居住于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某区某栋C座3单某18B和17B,系上下邻居关系。被告在原告厨房窗户下方的自家生活阳台上空搭建一个玻璃雨棚,雨棚上方某积尘藏垢,且有反光现象,对被告日常生活有所影响。原、被告就上述问题多次协商不成,遂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出庭,证明同户型大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一致规划安装该类玻璃雨棚,并联合数十名业主签名证明该事实,被告称某区某栋C座3单元原业主亦同意其安装,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据相关法律规定,住宅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原、被告属不动产相邻关系方,均负有不侵害相邻方权益的法律义务。被告在临近原告所有的房屋处私自搭建玻璃雨棚,对原告房屋的清洁、采光确有影响,应予拆除,以消除不良影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私自搭建于原告熊某厨房窗户下方的玻璃雨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柯 德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戴航智书 记 员 陈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