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45-2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姬冠中与洛南县河道水库管理站、黄永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冠中,洛南县河道水库管理站,黄永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洛南法执字第00245-2号申请执行人姬冠中。被执行人洛南县河道水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樊更寅,系该站站长。被执行人黄永洛。姬冠中与洛南县河道水库管理站、黄永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日做出(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姬冠中于2012年7月11日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洛南法民初字第002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小红审 判 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任文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