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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志锋与李烨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437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户籍住址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被执行人李某,户籍住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2008年12月日至2009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09年3月2日起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32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82711元(包含本金30万元、利息74391元、案件受理费832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员  许琇蕙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