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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聂学余与惠岳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学余,惠岳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0321号原告聂学余,男,农民。被告惠岳吉,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学余诉被告惠岳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学余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学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共计1150元,由原告聂学余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胡光炜人民陪审员  辛伯振人民陪审员  薛志勤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铁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