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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697号原告韦某,女,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韦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长  李俊萍审判员  徐 戈审判员  王留纪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