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港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凤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凤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港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李凤琴,女,1956年8月1日生,汉族,渤海装备中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人李凤琴要求宣告谢超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谢超华,女,1934年12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采油小区××室,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凤琴之母。申请人李凤琴称:2012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谢超华因患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糖尿病、高脂血症、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曾在天津海滨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天。2014年7月1日,经该院诊断,被申请人谢超华为:1、脑梗死后遗症;2、痴呆状态。谢超华平时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问话可答,但答非所问,不认识家人,意识不甚清楚,目前分析、认识、理解等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进行交流,故要求宣告谢超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4年7月8日,本院委托天津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谢超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7月14日,该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谢超华目前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谢超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窦华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