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贵执字第003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与张黑铁、曾照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张黑铁,曾照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331-4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负责人:周超,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张黑铁,男,1962年5月生,汉族,住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曾照才,男,1963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申请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桐梓山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黑铁、曾照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0)贵民二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照才银行存款人民币41971.38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斌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治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