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荔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与陈某4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陈某3,陈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荔民初字第183号原告陈某1,男,194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荔浦县。原告陈某2,男,195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荔浦县。原告陈某3,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罗家喜,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特权)。被告陈某4,男,194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汤立武,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诉被告陈某4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1、陈某2、陈某3承担。审 判 长 韦礼云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人民陪审员 李素琼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