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瑶民一初字第03263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汪玉梅与安徽奕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兴权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玉梅,安徽奕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兴权,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瑶民一初字第03263号原告汪玉梅,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陶涛,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奕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郑天革,董事长。被告徐兴权。被告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合肥双凤医院),住所地双凤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兴权,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玉梅与被告安徽奕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兴权、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合肥双凤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玉梅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奕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兴权、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合肥双凤医院)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葛子玲名下位于定远路东侧2号恢复楼*室,建筑面积74.7平房米(房地权瑶字第**号)和定远路东侧2号楼恢复楼**室,建筑面积74.7平方米(房地权瑶字第**号)房屋两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汪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奕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徐兴权、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医院(合肥双凤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