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执字第7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赵永奎与其他合同纠纷王经军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奎,王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青法执字第725-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奎。委托代理人王福升。被执行人王经军。赵永奎诉王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26日审结。该案(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经军在账户上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本裁定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金良执行员 刘长永执行员 谢国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