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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5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彭爱华与张其辉、莫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爱华,张其辉,莫小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551号原告:彭爱华,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委托代理人:贺佐鹏,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玉彦,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其辉,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莫小丽,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爱华诉被告张其辉、莫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爱华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爱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50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共3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志光审 判 员  朱文卉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