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威子诉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威子,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30号原告:吴威子,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枫叶广场A座东单元。委托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女,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饮马池20号南楼东门4层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威子诉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威子于2012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威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威子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吴威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唐星利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