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薛建成与陕西三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成,陕西三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380号原告薛建成。委托代理人邱阿甲,西安市长安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陕西三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办西街。法定代表人孙良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建成诉被告陕西三石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建成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建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养民代理审判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麻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