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魏民初字第01580号
裁判日期: 2012-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魏民初字第01580号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原告白某某,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被告冯某某,女,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强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振南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来源:百度“”